税务教指委字 [2012] 07号: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税务教指委字 [2012] 07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应用型税务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务教指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指导、评估、咨询和交流合作的专业性组织。

    税务教指委的组成、任务、运行与管理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税务教指委由15至2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四条  税务教指委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税务专业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其它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税务教指委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税务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税务教指委主要职责

    (一) 协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修订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制订和修订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等;

    (二) 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新增税务专业学位授权点及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核查、提出意见,参与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税务专业学位教学评估工作等;

    (三) 对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进行监测、分析和研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 研究并指导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推动税务专业学位与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的衔接;

    (五) 推动与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推荐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所需教材;

    (六)研究并推动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

    (七) 组织开展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建设税务教指委网站;

    (八) 组织开展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 开展与税务教指委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税务教指委经费来源

    (一)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二)税务教指委培训、咨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捐赠收入;

    (四)其他来源。

 

    第七条  税务教指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八条  税务教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税务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税务教指委的日常事务。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条  税务教指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评估组、考试及培养组、师资培训组和外联组等专门工作机构,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各专门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  税务教指委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税务教指委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保障,使其参加税务教指委的工作与活动。

 

    第十一条  税务教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 应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税务教指委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和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提高使用效率,并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

    秘书处应每年向税务教指委全体会议报告上一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全体会议审议并监督。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税务教指委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税务教指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