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教指委字 [2011] 04号: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办法(讨论稿)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办法
 
(讨论稿)
 
税务教指委字 [2011] 04
 
第一条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办法根据国家务学位办《关于加强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建设的通知》(学位办[2006]28号),更好发挥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能,特制定全国税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税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以及有关教育、人力资源及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设在厦门大学。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作为秘书处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办公场所由厦门大学提供。
 
第四条 秘书处的具体职能是:
(一)信息交流:通过网站、简报、刊物等形式,加强信息交流。
(二)建立专门网站:介绍、宣传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扩大专业学位教育影响。
(三)档案管理:对有关文件、会议、重要事件等材料,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四)建立和管理信息资料库:对专业学位考试、录取、学位授予、评估等情况建立信息资料库,并维护管理。
(五)活动组织、联络协调等工作。
(六)上级有关部门和教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秘书长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选聘,每届聘期为五年,秘书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负责办公室工作,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经费的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对外使用厦门大学统一账号,经费由秘书长审批,办公室主任管理。
 
第七条 秘书处经费来源包括:有关部门专项拨款;全国税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委员会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八条 秘书处经费支出范围为: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年会及小型研讨会;对培养单位的评估费用;师资培训费用;秘书处外聘人员工资及津贴,标准参照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同级别人员执行;秘书处工作人员交通及通讯费用;日常办公用品费用;会议及接待费用;秘书处刊物、资料印刷费用及邮寄费用;网站建设及维护费用;其他同专业学位发展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秘书处每年向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由委员会委托厦门大学审计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 秘书处设立规范的发文体系和完整的公文流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