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教指委字 [2012] 02号: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委员会议通知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委员会议通知

 

税务教指委字 [2012] 02

 

各位委员:

       2012年5月28—29日,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委员会议将在上海召开。税务教指委特邀您参加本次会议,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

(一)讨论通过2012年教指委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三);

(二)讨论通过《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详见附件四);

(三)讨论通过各工作小组2012年工作计划;

(四)讨论2012年8月培养单位工作会议(江财会议)议题;

(五)其他事项。

 

二、参会事项

(一)会议时间

2012年5月29日会期一天,5月28日报到。

(二)报到地点

详细地址:上海宛平宾馆(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

(三)联系人

1、全国税务教指委秘书处(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熊  巍     电话:133138956080

林文生     电话:13779941518

2、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处:

周优霖   电话:(021)54679568—69121

  13801811970

         传 真:(021)54906014                      

李志轩   电话:13701835833

 

三、温馨提示

(一)需要接站的委员,请务必于2012年5月24日前将行程回执以传真形式发至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处。

(二)请各工作小组负责人召集人员草拟工作小组2012年工作计划,提交会议讨论。

 

       税务教指委诚挚地邀请您拨冗莅临本次会议!我们热忱地恭候您的回音。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2年5月21日

 

 
 
件一:
参会回执
(请务必于2012年5月24日前将会议回执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会务组)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E-mail
 

 
 
 
件二:
行程回执
(需要接站的委员请务必于2012年5月24日前将行程回执以传真形式发至上海市税务局人事教育处)

姓名
 
工作单位
 
移动电话
 
航班或车次
 
到达站名
□上海浦东机场       □上海虹桥机场
□上海火车站         □上海南站
□上海虹桥火车站

 

 

附件: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2年工作要点

 

一、继续加强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

       继续完善教指委和秘书处的机构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各工作小组的运行机制,各工作小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秘书处的服务职能,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聘请教指委信息联络员。

二、加强教材建设与师资培训

       讨论研究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写和教学案例库的开发,组织教师培训,保证税务硕士培养质量。

三、讨论税务硕士的实习机制

       研究税务硕士实习有关事项,重点推动培养单位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建立合作机制,使税务硕士实习有稳定可靠的保证,保证税务硕士培养的实践性和完整性。

四、推动与职业资格的衔接工作

       研究推动税务专业学位教育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对接工作,进一步强化实务导向。

五、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积极开展与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相关专业学位教育的成功经验;研究推进国际交流,探索与国(境)外著名高校开展教育专业学位教育合作交流的稳定机制。

六、加强宣传工作

       研究设立全国税务硕士教育发展论坛有关事项,推动税务硕士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创建宣传期刊,扩大税务硕士的影响。

七、组织召开有关会议。

       上半年召开第三次教指委委员会;下半年举办举办第四次教指委委员会议和第二届培养单位工作会议

 

 

 

附件四: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应用型税务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育制度,根据《高等教育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批准设立的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全国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交流合作的专业组织。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任务、运行与管理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税收中介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税务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 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主要承担如下任务:

(一)协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制订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修订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制订和修订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等;

(二)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对新增税务专业学位授权点及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参与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税务专业学位教学评估工作等;

(三)就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进行监测、分析和研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研究并指导开展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推动税务专业学位与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的衔接;

(五)研究并推动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

(六)组织开展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网站;

(七)组织开展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考试组、培养组、师资培训组、评估组和对外联络合作组等专门工作机构。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各专门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并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条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 应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的经费来源为:

(一)有关部门专项拨款;

(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其他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经费用于指导委员会为培养单位共同开展的相关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指导委员会经费管理,经费使用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秘书处应每年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