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教指委字 [2012] 09号: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与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合作框架协议》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税务教指委字 [2012] 09号

 

甲  方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地  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422号教指委秘书处

 

乙  方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20楼7单元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根据上下文需要合称为“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友好合作、相互体谅之原则,就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与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作(以下简称“合作”)事宜,甲乙双方现达成了以下意向,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背景

      甲方致力于加强高层次、应用型税务专门人才的培养,促进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为推动中国税务专门人才的培养,经与乙方友好协商,乙方拟配合甲方将双方的合作着力打造成一个持续合作的平台。

 

第二条:合作形式

1、甲方将聘请乙方合伙人作为教指委的外聘专家(“乙方合伙人”),具体人员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

2、乙方合伙人可就甲方的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培养方案等向甲方提供咨询和建议;

3、乙方合伙人可应邀参加甲方的相关会议,并可应邀发表主题演讲;

4、为双方的合作之目的,乙方专家参与甲方的部分税务专业课程的设计开发和授课;

5、双方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进行合作,互惠互利。乙方将在可行的前提下,作为甲方的部分税务专业学位授予院校的实习基地,供该等院校税务专业学生实践实习;

6、乙方视具体情况为甲方的海外考察项目提供协调和帮助。

 

 第三条: 免责条款

      乙方的咨询和建议、课程开发和授课及专题演讲系就本合作提供的一般性评述和指引,而并非就具体的个案或项目提供任何专业咨询意见。乙方在合作中所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咨询和建议、课程开发和授课及专题演讲)并不能作为专业意见的替代。乙方或乙方人员应甲方要求在合作中所发表的任何意见或建议,虽然系乙方或乙方人员谨慎提出或编制的,但由于有关材料时受时间及适用的资料所限,乙方可能并未知悉所有的事实或资料,因此该等意见或建议并不应被视为专业咨询意见,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应依赖该等意见或建议。任何使用者应当自行承担因依赖该等意见或建议的内容而产生的风险。为免生疑问,乙方不就该等意见或建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充分性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所产生的责任)。

 

第四条:权利的归属

      乙方因合作需要提供给甲方的任何材料和信息为乙方所有且为乙方的保密信息,非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为本合作备忘录约定事项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使用。乙方保留乙方原有的和在合作中所创设或拥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除本合作备忘录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但是任何一方可在内外宣传中因介绍本合作而提及对方名称,包括非突出性使用对方商标,标志。

 

第五条: 终止

      本合作备忘录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有权经提前三十日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作备忘录(但若发生乙方认为乙方已不适宜继续履行本合作备忘录的任何情形,包括法定要求,乙方有权经给予甲方合理通知而终止本合作备忘录。) 本合作备忘录的第三条至第六条在本合作备忘录到期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六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作备忘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约束。如有未尽事宜或有任何因本合作备忘录引起的或与本合作备忘录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由其按照本合作备忘录签署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之仲裁规则最终裁决,但仲裁委员会之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并不适用。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作备忘录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授权代表:                            

日期: 

(公章)                     

 

 

 

乙方: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