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应用型税务专门人才的培养,促进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成立全国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下的专家组织,从事全国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指导、评估、认证和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税务和司法系统、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委员由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由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从聘任之日起,委员任期五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可以连续聘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以及有关教育、人力资源及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考试组、培养组、师资培训组、评估组和对外联络合作组等专门工作机构。考试组负责制订入学考试大纲及样题;培养组负责制订培养方案、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教材等;师资培训组负责院校师资培训工作;评估组负责院校办学成果评估;对外联络合作组负责对外联系、合作与交流。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各专门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指导委员会如对所讨论的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形式,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支持的多数决议将视为指导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主要职责是:
1、协助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制定有关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提供建议和咨询;
2、组织、开展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
3、制定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4、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开展教材与案例建设,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5、制定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实施办学质量认证,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6、研究、推动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
7、研究、推动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与相关行业企业实践部门的有机联系;开展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8、开展与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
1、 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拨款;
2、 各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3、 有关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4、 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资助、赞助;
5、 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条 经费管理
1、 秘书处具体负责指导委员会经费管理,并制订财务管理办法,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秘书处挂靠单位审计。
2、 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指导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其参加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二条 各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对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工作经费,保证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