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2010]15号: 关于印发金融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融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学位[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201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融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设置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警务、应用心理、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城市规划、林业、护理、药学、中药学、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等硕士专业学位。

      现将金融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印发你们,有关招生、培养工作另行布署。 

 

附件:

    一.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二.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三.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四.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五.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六.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七.警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八.应用心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九.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十.出版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十一.文物与博物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十二.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十三.林业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十四.护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十五.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十六.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十七.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十八.图书情报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十九.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附件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三:
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一、为适应我国现代税务事业发展对税务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税务人才培养体系,创新税务人才培养模式,提高税务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税务硕士专业学位。

    二、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Taxation”,简称MT。

    三、税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面向税务机关、企业、中介机构及司法部门等相关职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系统掌握税收理论与政策、税收制度、税务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充分了解税务稽查、税务筹划以及税务代理等高级税收实务并熟练掌握其分析方法与操作技能,具有解决实际涉税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四、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税务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五、税务硕士的培养过程须突出税务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六、税务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税务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七、学位论文须与税务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税务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工程税务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类型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毕业设计等。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税务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修满规定学分、完成税务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税务硕士专业学位。

    九、积极推进税务硕士专业学位与税务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十、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一、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