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8]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2018年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4年获得授权且未调整的学位授权点和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组织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由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由“教指委”委员或相关专家组成评议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
    三、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建设)等。
专项评估的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及所需提供资料见附件2。
   四、评估程序与方式
(一)“教指委”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并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2个月。
(二)各参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并于2018年6月15日之前将《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见附件3)以及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http://zlxxpt.chinadegrees.cn)向社会公开。
(三)“教指委”组织专家对评估材料进行评议。评议专家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上评议平台,对参评单位报送的评估材料进行通讯评议。
网上评议的时间为2018年6月16日至7月15日。
对于确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的,由“教指委”提出实地考察方案和单位名单,商国务院学位办确定后统一安排实地考察。
(四)专家初步评议工作完成后,“教指委”于2018年7月底前进行会议评审,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本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和专家评议的情况,对各参评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教指委”汇总评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将参评点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意见。
(五)“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参评点及其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表决结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对评估意见有异议的,须于收到评估表决结果后7日内向“教指委”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由“教指委”反馈给评议专家进行重新评议,“教指委”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重新评议后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重新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反馈给该学位授权点。
五、结果处理
“教指委”评议结束后,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本次专项评估报告(包括参评点评估表决统计结果、评估意见、异议处理情况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办分别情况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六、评估纪律与监督
“教指委”、评议专家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参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如有任何异议,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有关材料直接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
本次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教指委”希望各学位授予单位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拟主动放弃的参评点,应在2018年4月20日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教指委”提交主动放弃申请。对于未按照指定时间上传评估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合格评估,按不合格认定。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教指委”将会同国务院学位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有请示事项或咨询问题的,可与“教指委”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周红刚
联系电话:0592-2189813,邮箱:swjzwmsc@xmu.edu.cn。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
2018年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docx